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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申请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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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37201205900101

实施编码:11370100004188776N3372012059001

本事项由-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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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实施主体 济南市司法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法定办结时限 7 工作日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联办机构 -
服务对象类型 自然人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信息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
特别程序信息
特别程序时限 - 特别程序种类 -
通办业务范围 -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事项版本 12422 事项状态 已发布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申请材料联系人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行使层级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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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办理方式 自办件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纬四路117号1层大厅;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司法行政分厅001、002、003、004窗口 -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纬四路117号1层大厅全部窗口,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司法行政分厅003、004窗口
审批结果名称 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查看全部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依据类别 法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九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
依据内容 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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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依据类别 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2007年7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修正
依据内容 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对贫困地区予以补助,保证法律援助工作在不同地区的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资金筹措的社会化、经常化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财力支持法律援助事业。   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捐助。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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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依据类别 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发文字号 根据2015年4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修正
依据内容 第八条 公民为维护自身权益,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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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依据类别 法律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依据内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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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法律援助申请受理 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 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 给予或不予法律援助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电话:0531-68967465、68967466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电话:0531-81691023(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55(天桥区法院);0531-58296573,58296565(济阳区法院);0531-84865768(商河县法院)

受理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公民为维护自身权益,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身份证
身份证
原件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1 A4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 必要 身份证(空白样表).docx 身份证 (示例样表).docx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经济困难说明表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一条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 非必要 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doc 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doc - 现场受理 -
个人经济困难状况证明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2 没有固定要求 - 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由当事人所在村居出具书面证明 非必要 经济困难证明.doc 经济困难证明.doc - 城乡居民上年度最低生活保障线两倍以内。 -

常见问题

  • 1

    问 : 哪些案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2

    问 : 去哪里申请法律援助?

    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八条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 3

    问 : 哪些人可以免于经济困难核查?

    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二条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12348

窗口咨询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纬四路117号1层大厅,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司法行政分厅003、004窗口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纬四路117号1层大厅,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司法行政分厅003、004窗口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82717919

窗口投诉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纬四路117号市法律援助中心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纬四路117号市法律援助中心

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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