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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同城转移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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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37201704600801

实施编码:12370100745691483A3372017046008

本事项由-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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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实施主体 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法定办结时限 3 工作日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联办机构 -
服务对象类型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信息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
特别程序信息
特别程序时限 - 特别程序种类 -
通办业务范围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事项版本 12418 事项状态 已发布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申请材料联系人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行使层级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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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办理方式 自办件
办理时间 各受委托银行: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济南市政务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分厅:周一至周五9:00至17:00;周六、日9:00至12:00,13:00至17:00。 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周一至周五9:00至17:00;周六、日9:00至12:00,13:00至17:00。 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周一至周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 莱芜公积金窗口:周一至周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 钢城公积金窗口:周一至周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
办理地点 各受委托银行公积金窗口。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709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分厅综合窗口,市中区站前路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西厅公积金窗口E 01至E 08窗口,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北厅243、244、245号窗口,莱芜区文化北路10号3楼1至11号窗口,钢城区府前大街29号钢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66、68、69、70、72号窗口。 - 3楼E01至E08号,2楼北厅243、244、245号,2楼66、68、69、70、72号
审批结果名称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业务回单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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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依据类别 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文字号 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依据内容 第十四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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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依据类别 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文字号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依据内容 第十四条第二款: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第一款: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二款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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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依据类别 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文字号 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依据内容 第十四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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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审核 1.线上办理:在线上服务渠道填报相关信息并发起申请; 2.窗口办理:申请人持相关业务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 1 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审核通过的,办理转移手续;审核不通过的,停止办理并告知申请人停止办理原因。
受理 1.线上办理:在线上服务渠道填报相关信息并发起申请; 2.窗口办理:申请人持相关业务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 0 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符合条件的,准予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电话:0531-68967465、68967466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电话:81691023(历下区法院)、85964855(天桥区法院)、58296573(济阳区法院)、58296565(济阳区法院)、84865768(商河县法院)

受理条件

缴存人在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个人账户处于封存状态,且符合转移条件。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申请表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行下载填报 必要 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申请表.doc 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申请表(示例范本).doc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原件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1 A4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必要 身份证(空白样表).docx 身份证 (示例样表).docx - 申请材料完整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

常见问题

  • 1

    问 : 职工工作调动,需要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吗?

    回答:根据有关规定,职工工作调动,应当自工作调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12345

窗口咨询地址: 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709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分厅综合窗口,市中区站前路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西厅公积金窗口E 01至E 08窗口,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北厅243、244、245号窗口,莱芜区文化北路10号3楼1至11号窗口,钢城区府前大街29号钢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66、68、69、70、72号窗口。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12345

窗口投诉地址: 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709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分厅综合窗口,市中区站前路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西厅公积金窗口E 01至E 08窗口,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北厅243、244、245号窗口,莱芜区文化北路10号3楼1至11号窗口,钢城区府前大街29号钢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66、68、69、70、72号窗口。

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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