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名称: | 土地所有证问题 | ||
办件内容: | 法规定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据此理解是不允许个人所有。想咨询下土改时期(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政府发的土地房屋所有证现在还有效力吗?能不能直接作为不动产登记发证的权属证明。谢谢! | ||
申请人/申请单位: | *** | 提交时间: | 2022-09-01 18:58:41 |
受理单位: | 省自然资源厅 | ||
受理时间: | 2022-09-02 09:34:23 | 答复状态: | 已答复 |
答复时间: | 2022-09-05 15:41:36 | 答复内容: | 现对咨询人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按照1982年《宪法》将全国土地分为国家和集体两类主体所有,意味着土地改革时期原发放的土地私有契证已经失效,因此土地改革时期颁发的土地房屋所有证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按照1995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或土地及租赁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此,如果土地房屋自转为国有前一直由现所有权人占有使用的,土地改革时期颁发的土地房屋所有证可以作为不动产权属来源参考材料。 |
追问状态: | 无追问 | 追问提交时间: | |
追问答复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