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名称: | 融资担保公司对外股权投资限额 | ||
办件内容: | :地方融资担保公司能否以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如果可以,是否有限额规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 ||
申请人/申请单位: | *** | 提交时间: | 2020-12-07 14:44:40 |
受理单位: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
受理时间: | 2020-12-08 08:48:30 | 答复状态: | 已答复 |
答复时间: | 2020-12-10 16:50:23 | 答复内容: |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可以以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并根据被投资公司情况,分别计入融资担保公司的Ⅱ、Ⅲ级资产,投资后融资担保公司Ι、Ⅱ、Ⅲ级资产比例均应符合《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而言,2019年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
追问状态: | 无追问 | 追问提交时间: | |
追问答复时间: |